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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敏,兰考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又名郝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吕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亓国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代理人黄建敏、被告郝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一结婚就吵架、生气,被告对原告轻则破口大骂,重则拳打脚踢,打得原告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被告好喝酒,喝醉后常常骂得原告整夜不能入睡,另外,被告还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从2008年分居至今,故原告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郝XX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郝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婚后共同财产房子八间依法分割。

被告辩某,原被告婚后一般不吵架,原告也没有使用家庭暴力,2006至2007年原被告一起在苏州打工,2008年被告回老家照顾两个孩子,为了两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郝XX,现在外打工,1997年农历2月2日生育女儿郝XX,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元月,由于原被告常吵架,原告去苏州打工,过年过节时原告回家一家人共同生活几天,多则一星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等与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之间因琐事生气吵架,但尚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原告所提供的照片两张和其他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故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对其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关于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说法,原告也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两份,上诉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亓国战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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