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6月18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6日,被告人靳某在郑州市X区远大理想城K区X号楼一楼电井里,将已安装好的电缆剪断3米后,将该电缆线拿到郑州市X区赵庄刘某的废品收购站,以8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靳某和刘某一起在郑州市X区远大理想城K区X号楼一楼盗窃电缆线。刘某先在靳某的房间里等着,由靳某自己将电井里已安装好的电缆剪断5米后,靳某和刘某一起将该电缆线拿到郑州市X区赵庄刘某的废品收购站,以95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靳某与刘某事先商量好后,靳某又到郑州市X区远大理想城K区X号楼一楼电井里,将已安装好的电缆剪断11米后,靳某将该电缆线拿到郑州市X区赵庄刘某的废品收购站,以125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011年6月23日,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96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靳某三次共盗窃电缆20米,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9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刘某、白某证言,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购买电缆线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靳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扣除已羁押的6日至2012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