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X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嶙、王某乙,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祥,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新乡市新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新乡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新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2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新乡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甲鹏
审判员王某甲斌
审判员杜丹丹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