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55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原审原告陈某甲与原审被告刘某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永中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永冷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素、李飞参加审判,于2011年9月2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李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