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宋某甲、宋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乔某,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金研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宋某甲、宋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薛某及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