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乔某,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金研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宋某甲、宋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薛某及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