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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向某、罗某与被上诉人贺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上诉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向某、罗某与被上诉人贺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永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永县X组成合议庭审理,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0)江永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某、罗某均不服,向某院提出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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