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上诉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向某、罗某与被上诉人贺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永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永县X组成合议庭审理,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0)江永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某、罗某均不服,向某院提出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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