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2-X号
原告唐某
被告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伍某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伍某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本院已予2010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现被告伍某请求对零陵字第(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八处房产解除查封,并自愿以永州市新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值200万元的股权及零陵字(略)号、(略)号、(略)号房产作担保,原告唐某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告伍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唐某亦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伍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零陵字第(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共八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