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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伍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2-X号

原告唐某

被告伍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伍某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伍某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本院已予2010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现被告伍某请求对零陵字第(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八处房产解除查封,并自愿以永州市新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值200万元的股权及零陵字(略)号、(略)号、(略)号房产作担保,原告唐某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告伍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唐某亦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伍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零陵字第(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略)号共八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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