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王某、彭某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丁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丁某、王某、彭某乙分别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王某、彭某乙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段励萍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