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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8月7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云

审判员王丽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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