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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等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李某、周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李某、周某以事实不清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许某、李某、周某等三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万臣

审判员李某洛

代理审判员于丽娜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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