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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晓、被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8年8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5日就在被告之母的催促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即外出打工,被告言谈中不时透漏出对原告不满,嫌原告年龄大,并不断提出离婚。原告考虑到自己结婚一次不容易,一直忍让。2009年8月5日,被告生育女儿后,更加变本加厉,不但要求经济并不宽裕的原告在城里租房居住(略),不时以跳楼和拿刀砍原告相逼。原告认为,由于婚前了解时间短,婚后两人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一直闹离婚,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原告诉某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某,原告说的都不属实,原告既然起诉某婚被告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费等被告上班有钱了再支付,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彤。原告因婚前与被告了解时间短,婚后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原告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也只是夫妻生活中的一些摩擦,其尚未达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虽然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庭后表示愿意改掉错误,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起诉某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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