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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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3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被告孙某,又名孙X。

被告易某。系被告孙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易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边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和生、陈善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某艳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2010年7月22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张某担保,逾期被告孙某未偿还。被告孙某与被告易某系夫妻。要求判令:由被告孙某与易某偿还原告本金x元及利息x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某、易某口头辩称:被告并未借原告x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原告与被告孙某协商在绥宁县合伙筹办公司,为了办理贷款及前期准备工作,原告投入了一些资金,另被告买了原告一辆旧小车,2008年原告退出公司。2010年7月22日,双方通过张某调解,被告孙某尚需退还原告x元,当日被告孙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限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张某担保。逾期被告孙某未将此款偿还给原告。另查明被告孙某与易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三被告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因被告孙某提供反担保,2011年4月19日,本院解除了对三被告存款的冻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易某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某x元,其余原告朱某自愿放弃,此款限2011年5月27日前还清;

二、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0元,合计3660元,由原告朱某、被告孙某各承担18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人民陪审员陈善本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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