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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XX减刑一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唐XX,男,48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某三十日作出(2006)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一某,并处罚金一某元。二○○六年六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XX监狱于二○一某年一某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唐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9分,2009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0年一、二、三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分别为一某、一某、一某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彩灯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2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唐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某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XX减去有期徒刑一某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某年七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胡明华

审判员唐爱民

二0一某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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