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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黄XX,男,57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5)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六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交付执行。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经本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王小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8分,二0一0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好等,二0一一年一季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监区卫生员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3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黄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周吉民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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