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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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民一初字第11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阮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小为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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