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阮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小为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