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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2011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洛

审判员吕智

代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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