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43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关某自称是商丘市农业局扶贫办主任,以能给他人弄到扶贫款、可以为他人办理低保手续为由,诈骗王XX、梁XX、杨XX、谢XX、郭XX、赵XX六人现金共计x元。案发前,已返还郭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某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关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XX、梁XX、杨XX、谢XX、郭XX、赵XX的陈述;3、书证。认为被告人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关某自称是商丘市农业局扶贫办主任,以能给他人弄到扶贫款、可以为他人办理低保手续为由,诈骗王XX、梁XX、杨XX、谢XX、郭XX、赵XX六人现金共计x元。案发前,已返还郭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关某供述证实,2010年以来,我以能给他人办低保,扶贫款的名义,先后骗梁x元、杨x元、郭x元、赵x元、谢x元、王x元。
2、被害人梁XX证言,2011年5月16日,关某以给我办扶贫养殖补助金为由,骗我现金200元。
3、被害人杨XX证言,2011年5月6日,关某以给我办扶贫款为由,骗我现金200元。
4、被害人郭XX证言,2010年12月份,关某以给我办低保的名义,骗我现金2300元。
5、被害人赵XX证言,2011年2月份,关某以给我办低保的名义,骗我现金320元。
6、被害人谢XX证言,2011年3月份,关某以给我办低保的名义,骗我现金400元。
7、被害人王XX证言,2010年9月份,关某以给我办扶贫款的名义,骗我现金x元。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经追缴,被告人没有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杭德领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