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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祝某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X

被执行人:祝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村X号,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祝某,男,汉族,成年人,陕西省乾县X村X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秦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x元整,工资x元整,执行费6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x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秦某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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