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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申请执行田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土家族,40岁,湖南凤凰人,住(略)。

被执行人田某乙,男,土家族,60岁,湖南凤凰人,住(略)。

田某甲申请执行田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审结,(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移送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已执行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田某乙正在服刑,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家庭贫困,本院给予执行救助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陈武涛

执行员唐利军

执行员邓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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