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勾某某,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十年,杨某乙违法所得x.7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乙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无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明
审判员苏杭
审判员王国星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