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实业公司,住所地x,x,x,KLN。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宗军,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良,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某实业公司诉称:2006年9月30日和2007年3月29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在美国科罗拉多州K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独家销售被告生产的单光半成品偏光片。根据XXXX公司发给原告的订单,原告于2007年3月至4月期间向被告发订单XXX-X(XXXX付)、XXX-X(XXXX付)、XXX-X(XXX付和XXXX付)、XXX-X(XXXX付)、XXX-X(XXXX付),以上共计x付。原告于该期间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x.XX美元,并约定被告最迟于2007年7月30日交货至目的地港口香港某某,交货给香港某某实业公司。被告实际于2007年10月11日才向原告交货XXXX付,对于其余部分共计x付的订单被告没有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而是撇开原告直接与XXXX公司进行交易。2008年1月,双方交涉未果。2009年1月原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x.XX美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返还部分预付款并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就该X份订单被告就给原告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x.XX美元。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x.XX美元,折合人民币约XX万元;二、本案诉讼费某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某实业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某民币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XXX元,由原告某某实业公司负担;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董怡娴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孟筱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