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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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州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X镇X村X组,因本案于2010年8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丙,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4日以州检刑一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永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某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乙为和左某乙国争梨树枝,不计后,用草锄猛击左某乙国的头部,放任左某乙国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丙均辩称:被告人左某乙不是想打死左某乙国,只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同时左某乙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是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乙与被害人左某乙国是亲叔侄关系,平时关系一般。2001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左某乙在自家房屋后面的包谷地里用梨子树树枝围地,大约几分钟后,其伯父左某乙国来到其自己的地里,看见被告人左某乙在用梨树树枝围地,左某乙国便讲左某乙围地用的梨树树枝是他的,于是二人为此事发生争吵,左某乙便拿着梨子树树枝被砍的一头与梨子树干对比,结果有几枝与树干对比不合,左某乙国拿起其中的树枝与自己的梨子树干比对,其中一根能重合,左某乙国便将梨树树枝拖到自己的地里,左某乙便又从左某乙国的地里将梨树枝拖回,被告人左某乙的姑父宋某、父亲左某丁先后来到现场劝架,左某乙国认为侄儿左某乙故意欺负自己,便随手拿起一根梨树枝要打左某乙,左某乙一气之下拿起用于锄草的锄头朝左某乙国头部猛击一锄,击中左某乙国的左某乙头部,将左某乙国打倒在地,在左某乙国倒地中,左某乙持锄头对左某乙国打了一锄头,宋某和左某丁见状后急忙喊来左某戊背起左某乙国送医院去抢救,左某乙趁机逃离现场。左某戊将左某乙国背到公路边上等车时,左某乙国因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而死亡。案发后,左某乙化名唐X潜逃于江苏省常州市庆丰铸造厂打工,于2010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某乙国系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左某乙的供述:2001年6月份的一天,他吃过早饭到屋后的包谷地做事,约10时许,其伯父左某乙国也来到他的包谷地边,见左某乙用梨子树枝围着包谷地,就讲左某乙拿了自己梨树枝便骂左某乙,同时将他插好的梨树枝都拔出来拖到其伯父的土里,二人为此发生了争吵,左某乙便喊其叔左某己评理,喊了几声未见人来,一会儿,其父左某乙健及姑父宋某听到喊声和争吵后来到现场,都劝二人莫吵了,宋某提议拿树枝与各自的树蔸比对,谁对上了就是谁的,二人进行比对时,各有一些对上了。左某乙将树枝往自己土里拖回来时,其伯父拿起一根树枝边骂边打过来,左某乙心中火冒,顺手操起草锄朝其伯父左某乙国的左某乙脑部猛打一锄,将左某乙国打倒在公路边的水沟里,在左某乙国慢慢倒下去的过程中,左某乙还朝其后腰部打了一锄头。左某乙国扑倒在水沟后,头上被打处不断往外流血,左某乙的父亲左某乙健便讲“拐了!拐了!”喊来左某己的儿子左某戊,要左某戊赶快将左某乙国送往医院抢救,并要左某乙一起送人去。左某戊遂将左某乙国背起往村X路上走,左某乙跟在后面,走了约1公里,左某乙国就死了。左某乙见左某乙国死了,就回家取上钱物从后山逃走了。

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他6月9日上午约10点左某乙,正准备上坡去撒肥料,走到左某乙新屋后头时,听到左某乙国和左某乙在为梨子树丫枝围地的事争吵,都说树丫枝是自己的,他便到场劝二人莫吵,一个是伯伯,一个是侄儿,是哪个的都好,没有什么争吵,左某乙的父亲左某乙健也到了场,还骂左某乙,不要和伯伯吵。二人就没争吵了,宋某备离开时,只听见左某乙国气愤地说:你这么欺我,我今天把命不要了和你拼了。便回头看见左某乙国扬起一根梨树枝,左某乙就扬起手中的锄头朝左某乙国的左某乙部挖了一锄头,左某乙国就偏着往右边倒下去了,宋某忙过去看左某乙国,左某乙国讲不得话了。左某乙就跑了,一会儿左某戊来了,背着左某乙国往公路上跑,准备送医院抢救,左某乙国浑身是血,刚到公路上等十几分钟就死了。

3、证人左某丁的证言:证实6月9日上午10时许,他在老屋听妻子郑某某说:你快去看看,不知佬佬(左某乙)和他伯伯(左某乙国)是怎么搞到的!他便到了左某乙新屋后去看,到的时候,宋某已经到了那里,见左某乙和左某乙国正在争梨子树丫枝,互不相让他就两边相劝,后双方拿树枝与树蔸相对,确有左某乙国的梨子树丫,这时见左某乙国扬起一根梨子树枝(锄把左)要打左某乙,左某乙就把锄头扬起对着左某乙国一锄头打在左某乙国的头上,把左某乙国偏着打滚在地上,然后又扬着锄头对着左某乙国打了一锄头,打在哪个部位记不到了,他们都吓呆了。就喊人来帮忙救人,左某戊来了,背起左某乙国往医院去,刚走到公路上一会儿,左某乙国就死了。左某乙不知去哪里了。

4、证人左某戊的证言:证实他6月9日上午10点左某乙,听到伯伯左某乙国和左某乙在吵架,后来听左某乙喊左某戊的父亲,左某戊回家见父亲不在家,就来到现场,看见左某乙国躺在地上,头上流血。左某戊便背起左某乙国往医院跑,没过多久左某乙国就死了。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6月9日的上午10点多的样子,她在家扫地听到大伯伯左某乙国和左某乙在吵架,一会儿丈夫左某戊回到家问爹呢,她说爹出去了。左某戊就讲伯伯左某乙国和左某乙在吵架,于是二人决定去看看,怕他们打架,去劝下。走到吵架的地方时,见左某乙国已躺在地上,头上有伤口在流血,左某丁、宋某、郑某某站在旁边便喊左某戊快送左某乙国去医院抢救,左某戊就背起左某乙国往医院跑。她又找到左某戊的爹左某己告诉了这事,然后一起追左某戊他们,到一草坪处追到左某戊他们,问他为什么不走了,左某戊答背不动了,在等车,不一会儿,左某乙国就死了,左某乙不在现场。

同时证实左某乙先一年放田水冲坏了左某乙国的菜地和蔬菜,二人的过界,还喊来了乡政府的干部来解决,平时关系不好。

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左某乙和左某乙国在左某乙新屋后吵架,争一根梨子树丫枝,吵了一阵后就听到宋某“天啊!天啊!”地喊。晓得出事了,便赶到现场附近,只见左某乙国趴在水沟沟里,宋某一人在场,丈夫左某丁在她前一阵到的现场,她吓哭了。一会儿,左某戊来了就背起左某乙国往车路上跑,她脚有风湿,走在后头,后听说左某乙国死了。

7、证人左某己的证言:证实他在山上做活时,儿媳罗某某来喊她快回去下,大伯伯左某乙国被“珍珍”(左某乙)打老火了,只一口口气了。左某己便跑回家走到公路上,见儿子左某戊将左某乙国上身抱到的,左某乙国的头上在流血,正在等车,一会儿左某乙国就死了。

8、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报警登记及受案记录、辩认锄头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均佐证了此案的客观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乙与被害人左某乙国系亲叔侄关系,被告人左某乙本应尽侄子之孝照顾其大伯,为琐事被告人左某乙与其大伯左某乙国发生争吵,并持锄头猛击左某乙国头部,致左某乙国死亡,被告人左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某乙及其辩护人均称:左某乙不是想打死左某乙国,是故意伤害行为。经查,被告人左某乙因为拿了被害人的梨树枝围地,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左某乙对自己持锄头猛击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是明知的,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造成被害人因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左某乙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左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故意伤害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是因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引起,被告人左某乙在作案前没有犯罪前科,在逃期间也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环

审判员张小椎

审判员唐云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艾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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