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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王某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15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15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15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王某丙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乙、贾某、王某丙三人商量后到桐柏县X村罗庄东侧江河矿12-16油井盗窃原油。三人到井场发现井场的门没锁,就随地捡起一段塑料软管,把油井阀门打开开始盗窃原油,王某乙又回家取塑料袋和水桶等工具装原油,并让其兄王某甲送瓜到现场,王某甲到现场后参与搬运原油;四人共盗窃原油380公斤,王某甲被当场抓获,被盗原油被收回。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鉴定价值1819元。

审理中,四被告人各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王某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沈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证明及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贾某、王某丙三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王某丙犯盗窃罪,各判处罚金3000元(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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