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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周某,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1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能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并与监内的违规行为作斗争。在“三课”教育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种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0年获初级铸造、熔炼技术证书。现从事造型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干部交予的任务。考核截止2011年6月共获奖励分162.8分。2010年三季度至2011年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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