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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作家协会会员。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员工。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东亚大厦X层,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顾某,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某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莉华、人民陪审员许前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系儿歌作品《请太阳》的著作权人。《请太阳》这部作品于1988年3月在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幼儿短诗选》发表。200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的《太阳星星月亮—小雨找宝宝》图书及CD中,使用了原告的儿歌作品《请太阳》,既未署名,也未取得原告同意并支付任何报酬,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并收回所有侵权图书及CD,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此款限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某。

二、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某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海艳

告知: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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