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许昌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64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63岁。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33岁,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李某诉许昌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某和许昌县人民政府均对原审法院(2010)许县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1月17日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军颁发了土宅字(2000)第X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中写到“西临李某”,而当时李某的宅基地证尚未颁发。第三人李某军在向许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办证时没有提供经过村X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相关证据,许昌县人民政府就为李某军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办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许昌县人民政府办证违法,许昌县人民法院以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军办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许昌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17日为第三人李某军颁发的土宅字(2000)第X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第三人李某军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军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应给予适当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x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赔偿请求。

李某上诉称:根据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许昌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对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应赔偿141万元,一审只判赔偿3万元太少。

许昌县人民政府上诉称:一、许昌县人民政府为李某军办证不构成对李某侵权,为李某军办证行为与李某无关,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无权支配,李某军使用或者不使用,均不构成对李某的侵权。二、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李某要求超面积使用,缺乏根据。因此,许昌县人民政府为李某审批办证的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也不存在行政赔偿问题。三、李某与李某军的个人纠纷与政府无关,要求政府赔偿,没有根据。四、李某的要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许昌县人民政府均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上诉人李某述称:许昌县人民政府给李某军审批的宅基地占的是我的地,我让许昌县人民政府去制止李某军建房未制止,许昌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赔偿我的损失。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在庭审中的答辩同上诉意见。

二审查明,李某于2010年5月26日以邮寄方式(许昌县局第XA(略)号挂号信函)向许昌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许昌县人民政府于5月28日签收,后委托县土地局就李某申请行政赔偿一事进行处理,县土地局于7月28日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李某不服,于2010年8月2日起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其他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军颁发的宅基地证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该颁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许昌县人民政府在主要证据不足和上诉人李某与第三人李某军因宅基地发生争议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就为第三人李某军颁发宅基地证,其在行政程序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后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并为此事长期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上诉人李某多年上访要求政府处理问题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故原审法院酌情判决赔偿其3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认为为李某军颁证不构成对李某侵权,为李某军颁证行为与李某无关以及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李某认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141万元,一审判决赔偿3万元太少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波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