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某,男,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岳某,男,53岁,汉族。
被上诉人:胡某,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上诉人樊某因岳某、胡某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岳某、胡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一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某荣
代理审判员秦东亮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朱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