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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XX,男,

被告王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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