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化工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上海开纳杰化工研究所员工。
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天马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盐仓川南奉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某,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被告顾某某的丈夫),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亚清,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化工研究所、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何某某、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化工研究所、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某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XXX元,由原告上海某化工研究所、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董怡娴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