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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5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5月1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8月7日投案后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7日至2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山、李某、李某松、(三人均另案处理)以让陈青集镇X村民时某在互联网上删帖子为由,将时某拘禁在柘城县X村宾馆、在水一方洗浴中心等处,时某长达六天之久。期间,李某松、李某、王某等人对时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某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王某山供述,被害人时某陈述,证人吕某、朱某、王某X、吕1XX、苏某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皇永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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