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
黄某申请执行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依照本院(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张某兑现民民乾借款5.3万元,尚差本金7000元及诉讼费725元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放弃,并同意结案,该协议在执行中已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