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隆执字第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胡某、陈某、隆回县恒丰出租车有限公司:

胡某申请执行与陈某、隆回县恒丰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依照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