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刘某、李某:
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