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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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周某友、周某平:

申请人周某友与被执行人周某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14日立案执行,2011年6月11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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