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友、周某平:
申请人周某友与被执行人周某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14日立案执行,2011年6月11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