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湖南省隆回县X镇三居委会三组,系被执行人钱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钱某、杨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钱某、杨某乙未在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停止对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座落在(略)的房屋和地基的侵害、排除妨害,并腾空该房屋和地基、负担诉讼费250元的义务,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座落在(略)的房屋和地基已经变卖,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日辉
审判员屈成林
审判员刘顺松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