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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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执字第2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王某彬、钱某妹、阮某唤、阮某林、阮某林、黎某、陶某、王某昆、王某超、肖某、阮某锦、罗某、涂某、丁某兰、钱某江、王某毛、王某伟、王某红、钱某华、丁某雄、王某钱:

王某彬、钱某妹、阮某唤、阮某林、阮某林、黎某、陶某、王某昆、王某超、肖某、阮某锦、罗某、涂某、丁某兰、钱某江、王某毛、王某伟、王某红、钱某华申请执行与丁某雄、王某钱某通肇事罪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做出的(2005)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丁某雄、王某钱(其妻邓桂淑)已于2010年11月22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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