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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涝台边防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桐柏县X区其父张xx家,因故与被害人袁某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张某用拳头将袁某x的鼻子打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袁某x损伤程度属轻伤。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袁某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均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x的陈述,证人袁某、胡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及被告人张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能自愿和解,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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