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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人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4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某,男,42岁。

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人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8年12月1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吉公司、梁某赔偿李某甲从2008年8月30日至10月28日返还车辆之日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甲、万吉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黄某英,上诉人万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原审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王玉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诓q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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