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4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某,男,42岁。
上诉人李某甲、上诉人商丘市万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8年12月1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吉公司、梁某赔偿李某甲从2008年8月30日至10月28日返还车辆之日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甲、万吉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黄某英,上诉人万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原审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王玉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