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
原告彭某乙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乙诉称:2007年12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龙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老是怀疑原告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有钱某养家,打牌赌博,原告一人带养小孩,生活十分艰难。为此,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小孩龙某某。
被告龙某辩称:原告起诉称被告经常打牌赌博、没有拿钱某家不属实,被告只偶尔打牌。原告要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相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乙与被告龙某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同去广州打工。2008年4月,被告曾怀疑原告有外遇,因此两人发生过矛盾。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龙某某,此后,因婆媳矛盾及家庭经济问题,原、被告时有口角发生。2010年1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能达成一致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某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证人钱某、方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乙与被告龙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婆媳矛盾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只要双方某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特别是原告能正确处理好婆媳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多作沟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原、被告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还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彭某乙与被告龙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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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小为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丽贞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某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某宣告失踪,另一方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