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日又因本案被(略)分局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陆某某,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丁某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梁某,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肖某、“肖某理”、“肖某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甲,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重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2010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丙、张某丁,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4月11日因本案自动投案,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戊、罗某己,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庚(冒名“小胡”),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莫某(冒名“小莫”、“莫某师”),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捉获,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辛,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捉获,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癸、余某某,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曾某名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乙,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11日、2月28日和同年6月8日先后以渝南检刑诉[2010]X号、[2011]X号起诉书及渝南检刑诉[2010]X号、[2011]X号附X号、附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丁某、肖某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6日、17日和6月27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浩、代理检察员陈某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期间,公诉人、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分别申某了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被告人江某伙同熊某某在本区南坪金台大厦、浪高凯悦国际商务大厦,以重庆天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能提供股票交易内幕消息、保证高额回报等虚假事由,骗取股民钱财,形成了以江某和熊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丁某等人为部门主任或负责人,以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为升级业某员,以被告人申某、李某乙、莫某、胡某庚等人为一般业某员,以被告人王某壬为培训负责人的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江某向集团成员统一提供股民信息,并与熊某某、王某壬及各业某主任向集团成员传授犯罪方法;一般业某员、升级业某员、业某主任互相配合,反复诈骗受骗股民的钱财;然后,由被告人卿某按每月统计的诈骗数额予以分赃。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了134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82.x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1月,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自称是“西南财经”业某员,先后两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孙某某推荐股票,骗取孙某某的“入会费”0.1万和0.58万元。
2、2008年10月,重庆天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某员刘某某梅冒名刘某某儿,通过手机短信向刘某某推荐股票,骗取刘某某0.68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后将刘某某绍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在王某某的配合下,以缴纳高级会员费可享受更多股票信息等为借口,先后骗得刘某某汇款共70万元到指定帐户。
3、2009年2月,被告人申某通过手机短信向谭某某推荐股票,骗得谭某0.2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在申某的配合下骗得谭某某汇款20.518万元。后被告人丁某在肖某某的配合下,又骗得谭某某49.8176万元。
4、2009年3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李某乙打电话向周某某荐股票,先后骗取周某某0.68万元和3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同年3月底,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谎称自己正在竞选公司总监,保证选上后向周某某供好的股票信息,又骗得周某某4.x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5、2008年12月初,被告人丁某向被害人高建平推荐股票并承诺每月30%的收益,骗取高建平将“入会费”、“升级费”共计2.1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6、2009年2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杜某某冒名杜某,与冒名肖某的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向徐伟成推荐股票,并以交纳“入会费”、“升级费”和签订“西南财经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等为借口,共同骗得徐伟成汇款共10.5万元到其指定帐户。
7、2009年4月,自称“西南财经”公司业某员的李某乙(冒名),打电话向何溢华推荐股票,并以每月赚40%为诱饵骗何汇款0.68万元到指定帐户。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以“西南财经”公司经理的名义,骗取何溢华将会员费0.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肖某某又伙同另一业某员张某某,再次骗取何1万元升级费。
8、2009年2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蔡玉平推荐股票,骗取蔡玉平将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伙同胡某庚又骗取蔡玉平将“高级会员费”2.4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丁某以要竞选总监需要帮助、保证选上总监后提供好股票等为名,又骗取蔡玉平将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9、2009年1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刘某某青推荐股票,骗取刘某某0.6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胡某庚将刘某某青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以丁某理的名义,在胡某庚的配合下又骗取刘某某青将1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10、2008年11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张某某平推荐股票,骗取张某某平将0.3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后胡某庚把张某某平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又骗取张某某平0.3万元“会员费”。
11、2009年4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张某某祥推荐股票,以保证炒股利润翻番为由,骗取张某某祥将0.0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2、2009年9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李某乙打电话向肖某强推荐股票,先后两次骗取肖某强将0.4万元(每次0.2万)“咨询费”汇入指定帐户。后李某乙将肖某强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以李某乙的经理名义骗取肖某强将0.68万元“咨询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肖某某冒名肖某,以公司老板儿子的名义,骗取肖某强将0.5万元“咨询费”汇入指定帐户。
13、2009年3月至4月,被告人莫某以推荐炒股软件为名打电话给何国云,骗取何国云将0.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4、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打电话向庞建生推荐股票,以保证3个月赢利30%为借口,骗取庞建生将0.1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西南财经”业某员邓某继续打电话骗取庞建生将0.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2009年3月,“西南财经”业某员赖某冒名李某乙昊,在被告人李某乙的配合下,骗取庞建生将0.76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
15、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打电话向丁某推荐股票,骗取丁某将0.68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在李某乙的配合下,以保证每月赢利30%至50%、公司改制等借口,又骗取丁某将2.3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6、2009年5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王某壬打电话向被害人王某壬推荐股票,骗取被害人王某壬将0.1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在业某员王某壬的配合下,以销售总监的名义,又骗取被害人王某壬1.88万元到指定帐户。
17、2009年1月,“西南财经”业某员李某乙思打电话向廖国明推荐股票,以保证月收益30-40%为借口,骗取廖国明将0.6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李某乙思将廖国明推荐给自称是“西南财经”刘某某理的人,该刘某某理又骗得廖国明将0.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刘某某将廖国明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理”与自称刘某某理的人配合,以需缴纳高端客户会员费为由,再次骗得廖国明将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8、2009年2月份,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杨某打电话向胡某庚平推荐股票,随后又将被告人丁某推荐给胡某庚平,丁某冒名丁某与杨某配合,共同骗取胡某庚平将入会费0.3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后丁某将肖某某介绍给胡某庚平,肖某某冒名肖某理与丁某配合,又骗取胡某庚平将0.5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19、2009年2月,被告人申某打电话向徐汝峰推荐股票,骗取其将“会员费”0.0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理向徐汝峰推荐股票,以保证赢利10%为借口,又骗取徐汝峰将0.6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0、2009年5月,被告人李某乙打电话向刘某某推荐股票,以保证推荐的股票上涨为由,骗取刘某某将“入会费”0.4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1、2009年3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周某(冒名)打电话向王某壬宁推荐股票,以提供建仓拉升的股票为名,骗取王某壬宁将0.38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监向王某壬宁推荐股票,先后以其要升总监需要帮助、正在做集合资产项目等事由,骗取王某壬宁将7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2、2009年1月,被告人李某乙打电话向许海华推荐股票,并以承诺收益30%以上为借口,骗取许海华将“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3、2009年1月,被告人申某打电话向吴中芬推荐股票,并骗取吴0.05万元汇款到指定帐户。
24、2008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理打电话向李某某推荐投票,并以能独立控制股价为由,骗取李某某将“入会费”0.6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李某乙又以“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名义,骗取李某某将“升级费”0.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5、2008年10月,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向李某乙群推荐股票,骗取李某乙“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丁某以李某乙群不是正式会员为由,再次骗取李某乙群将0.7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后丁某又以自己竞选总监需要支持、刚当总监未完成任务等借口,进一步骗取李某乙2.5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6、2008年12月,被告人申某向陈某青推荐股票,骗取陈某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另一名自称是“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女子,又骗取陈某0.5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2009年2月,丁某冒名丁某以技术总监的身份,先后骗陈某青将0.5万元和0.7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7、2009年5月,被告人申某向郑银松推荐股票,骗郑将“入会费”2.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自称“西南财经”总监的赵某在熊某某配合下,又骗郑银松将10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8、2009年1月,被告人申某向温绍中推荐股票,骗温将“入会费”0.4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后自称是“西南财经”业某员的高翔以升级为名,又骗温绍中将3.6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9、2008年底,自称是“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张某某向董某兰推荐股票,骗董某入会费0.68万元汇入其指定帐户。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以“西南财经”经理的名义,又骗董某兰将4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30、2008年11月,自称是“西南财经”业某员的王某壬向龚孝成推荐股票,骗龚将入会费0.1万元汇入其指定帐户,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以“西南财经”经理的名义,又骗龚孝成将0.4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31、2009年2月,肖某某冒名肖某以“西南财经”证券部经理的名义,向靳强电话推荐股票,并谎称有内部消息等,骗靳强将1.18万元“会员费”汇入其指定帐户。
32、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该犯罪集团成员李某乙、赵某、李某乙、杜某某、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与数名被害人电话联系中,使用相同手段,骗得周某某、周某某、谭某某、周某庚等10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7.x万元。
其中,2009年1月至3月,被告人莫某以公司客服部“客服老师”的名义,打电话对被公司其他业某员诈骗0.68万元的熊某某、被诈骗2.5658万元的史某某分别进行安抚,并带二人炒股。
2010年4月2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同月11日,被告人申某主动投案;同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卿某被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王某壬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申某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肖某某。同年11月14日和23日,被告人胡某庚、李某乙、莫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公司档案材料、注册信息、搜查某录、扣押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查某存款通知书及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房屋租赁协议、查某汇款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证人马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谭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134人的陈述;以及10名被告人在侦查某段的供述等证据为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十被告人以保证炒股赚钱为名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江某共诈骗134人人民币582.x万元,被告人丁某共诈骗24人人民币189.x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共诈骗10人人民币93.855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49人共计人民币203.x万元,被告人卿某诈骗54人共计人民币232.x万元,五被告人均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乙诈骗4人共计人民币4.52万元,被告人申某诈骗6人共计人民币24.228万元,被告人胡某庚诈骗4人共计人民币4.91万元,被告人王某壬诈骗12人共计人民币32.788万元,四被告人均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莫某诈骗3人人民币2.7658万元,数额较大。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江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某、肖某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积极在集团犯罪中诈骗被害人,系犯罪集团的主犯;被告人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参与诈骗,均系犯罪集团的从犯。此外,被告人申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被告人胡某庚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江某、丁某、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对被告人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6年,对被告人申某、胡某庚、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对被告人莫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
被告人江某辩称其成立公司是为了销售炒股软件,不是为了诈骗;其未要求业某员使用化名,未提供培训资料;熊某某进入公司后,要求持有公司50%股份,并全权管理公司业某,他就将公司交给熊某某管理,很少去公司,并不知道熊某某搞股票诈骗。其辩护人陈某某、陆某某提出:①江某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卖炒股软件,不是为了诈骗;②江某未参与公司后期的管理,全交由熊某某操作;③被害人按照其公司员工提供的信息炒股赢利后,交纳“会员费”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定罪应定合同诈骗;④有的公司员工诈骗款项未进入公司帐户,应属个人诈骗;⑤江某具有退赃表现。二辩护人建议对江某从轻判处,并申某延期审理,后向法庭补充举示了被告人江某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及退赃等书证。
被告人丁某辩称其只骗了六、七人共计40万元左右。其辩护人董某某提出:丁某于2009年3月底某担任业某一部主任,在此之前该部刘某某梅等人实施的20笔诈骗,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在此之后该部成员单独实施的诈骗,亦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丁某是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肖某某诈骗93.35万元的数额不确,肖某某未参与诈骗谭某某和徐伟成,应将指控的26.532万元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肖某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而不是主犯。
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其未配合丁某诈骗丁某;当初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是诈骗,在工作二个多月后才发现公司骗客户,遂提出辞职但未获准许,于是主动离开了公司。其辩护人曾某丙、张某丁某出,李某乙参与诈骗的数额应为1.44万元,而不是指控的4.52万元;李某乙不是主犯,而是从犯;李某乙系初犯,未使用假名,是主动离开公司,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未配合肖某某诈骗谭某某。其辩护人张某戊、罗某己除同意申某本人的辩解外,还提出申某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胡某庚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进入公司后只是一般业某员,不是主犯;其接到派出所电话后归案,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未满18周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未使用假名,在公司上班是向客户推荐炒股软件,且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某照。对补充起诉其参与诈骗熊某某、史某某的指控,辩称其只接到过熊某某、史某某要求退钱的电话,并向公司汇报,但未带二人炒股。其辩护人提出莫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是:指控莫某诈骗何国云2000元的证据不足,无汇款和收款凭据;莫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其向何国云推销炒股软件,非推荐股票;亦未达到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
被告人王某壬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王某壬未直接实施诈骗,作用小,情节轻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应聘进入西南财经,在公司上班时间短,无诈骗故意。
被告人卿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卿某辩称,其只负责发放工资,未向客户推荐股票;其在最后一个月才知道公司诈骗客户,指控其犯罪的数额太大。辩护人李某乙提出:指控卿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于法无据,卿某是从犯,不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未直接诈骗客户,主观罪过不大,是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当庭举示了卿某系怀孕妇女的医生诊断证明书。
经审理查某,2008年10月,被告人江某与熊某某(另案处理)共谋诈骗后,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重庆天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三公司),先后在(略)南坪西路X号金台大厦X楼、南岸区X路X号浪高凯悦国际商务大厦X楼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在公司设立了客服部、财务部和多个业某(亦称销售部)等部门,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要求。二人商定公司对外宣称为“西南财经”。同时,江某出资雇人在互联网上注册了“西南财经”网站,并一度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维护,在网上非法打广告向网民推荐股票。此外,江某从互联网上以每条0.1元至0.1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客户”(即股民)信息,然后将信息交与熊某某及各部门负责人,由其安排公司业某员拨打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股民;业某员向股民鼓吹公司资金雄厚、拥有顶级股票分析师、保证炒股高额回报、能提供股票交易内幕消息等虚假事由,以需缴纳“会员费”、“升级会员费”等为名,或以要晋升公司总监、需打通内部关系等为借口,让股民往公司指定的江某、马某某(江某之妻)或周某祥(江某之姐夫)三个私人银行帐户汇款,骗取钱财。
被告人江某与熊某某以公司名义先后纠集、招募了被告人丁某、肖某某、王某壬、卿某、刘某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及王某某、冯树彬、魏再辉、江某、何雨宏、赵某(均另处)等人加入,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为公司“老总”,熊某某为公司业某主管(即总监),被告人丁某与王某某、冯树彬、魏再辉、江某、赵某格、何雨宏(均另处)为部门主任或负责人,被告人王某壬与陈某(另处)为业某培训人员,被告人卿某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肖某某与汪小明、赵某、霍培(均另处)为升级业某员,被告人申某、李某乙、莫某、胡某庚四人与吴高鸿(冒名高翔)、刘某某梅(冒名刘某某儿)、邓某、李某乙、杜某某(均另处)等数十人为一般业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某壬按照江某的安排招聘业某员,并与江某、熊某某、王某某及各业某主任一起对业某员进行“培训”,传授“五步成交技巧”、“经典话述”等骗取股民信任和上当的方法。经培训上岗的一般业某员向股民拨打电话,推荐由无股票分析资格的被告人刘某某与何雨宏、郑林奎(另处)等选择的股票,骗取被害人的“入会费”。熊某某、王某某等人从“入会”的被害人中确定“升级”对象,再由一般业某员向“升级”对象编造升级业某员是操盘高手、炒股专家、握有更好的股票内幕消息等虚假事由,将升级业某员推荐给被害人;升级业某员在一般业某员的配合下,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升级会员费”或“高级会员费”。同时,客服部的人员参与对“入会”或“升级”后炒股失利的被害人进行安抚和维持,并继续煽动被害人进一步“升级”,从而骗取更多的汇款。各业某主任在一般业某员和升级业某员的配合下,也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同时,其按月将本部门业某员的诈骗数额报至财务部被告人卿某处。被告人卿某以业某员个人及各部门业某大小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在一般业某员、升级业某员、部门主任和公司“老总”、“总监”之间进行分赃。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了133名被害人的汇款共计人民币575.x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1月,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以“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名义,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江某省如皋市的被害人孙某某,向其推荐股票,骗得孙某“入会费”0.1万元和0.58万元汇入其指定账户。
2、2008年10月,天三公司业某员刘某某梅冒名刘某某儿,通过手机短信向江某省苏州市的刘某某推荐股票,骗得刘某某将0.6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后刘某某梅将刘某某介绍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在王某某的配合下,以需缴纳“高级会员费”并享受更多股票信息、自己竞争项目总监需要支持、监管老总过生日等名义,先后骗得刘某某汇入20万元和50万元到其指定帐户。
3、2009年2月,被告人申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四川省遂宁市的谭某某推荐股票,在骗取信任后,骗得谭某某将0.28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以“公司主任”身份向谭某某推荐股票,并与申某配合,在当月及次月上旬又骗得谭某某20.518万元。其后,被告人丁某在肖某某的配合下,以要竞争操盘总监、需打通关系等名义,再骗得谭某汇款49.8176万元。以上共骗得谭某某汇款70.6156万元。
4、2009年3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李某乙打电话向山东省淄博市的周某某荐股票,在获取信任后骗取周某某0.6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李某乙以其因向周某某供股票信息而被公司扣押身份证为名,骗得周某某3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同年3月底,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向周某某称其正在竞选公司总监,并保证选上后能向周某某供炒股信息,骗得周某某4.x万元汇入其指定帐户。
5、2008年12月初,被告人丁某以向被害人高建平推荐股票并承诺每月30%的收益,先后骗取高建平将“入会费”、“升级费”共计2.1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6、2009年2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杜某某冒名杜某,打电话向浙江某宁海县的徐伟成推荐股票。接着,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以“西南财经”经理的名义向徐伟成推荐股票。同年3月至6月,二人以交纳“入会费”、“升级费”和签订所谓“西南财经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等为借口,共同骗得徐伟成先后八次汇款共10.5万元到其指定帐户。
7、2009年4月,自称“西南财经”公司业某员的李某乙(冒名),打电话向何溢华推荐股票,并以每月赚40%为诱饵骗何汇款0.68万元到公司指定帐户。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以“西南财经”公司经理的名义,骗取何溢华将会员费0.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肖某某又伙同另一业某员张某某,以能够提供涨停股为幌子,再次骗取何1万元“升级费”。
8、2009年2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蔡玉平推荐股票,骗取蔡玉平将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伙同胡某庚又骗取蔡玉平将“高级会员费”2.4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丁某先后以其要竞选总监需要帮助、保证选上总监后提供好股票以及要离开公司为名,骗取蔡玉平将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9、2009年1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刘某某青推荐股票,骗取刘某某青将0.6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胡某庚将刘某某青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以丁某理的名义,在胡某庚的配合下又骗取刘某某青将1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10、2008年11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张某某平推荐股票,骗取张某某平将0.3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胡某庚把张某某平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又骗取张某某平将0.3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11、2009年4月,被告人胡某庚打电话向张某某祥推荐股票,以保证炒股利润翻番为由,骗得张某某祥将0.05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2、2009年9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李某乙打电话向肖某强推荐股票,先后两次骗得肖某强将0.4万元(每次0.2万)“咨询费”汇入指定帐户。后李某乙将肖某强推荐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冒名丁某,以李某乙的经理名义,骗取肖某强将0.68万元“咨询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肖某某冒名肖某,以公司老板儿子的名义又骗得肖某强将0.5万元“咨询费”汇入指定帐户。
13、2009年3至4月,被告人莫某以推荐炒股软件为名,打电话给何国云,骗得何国云将0.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4、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打电话向庞建生推荐股票,以保证3个月赢利30%为幌子,骗得庞建生将0.1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邓某以“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名义,打电话继续骗庞建生将0.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2009年3月,赖某冒名李某乙昊,以“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名义,以要升任总监为名,在被告人李某乙的配合下骗庞建生将0.76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
15、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电话向丁某推荐股票,骗取丁某将0.68万元服务费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在李某乙的配合下,以保证每月赢利30%至50%为幌子,又骗得丁某将2.3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6、2009年5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王某壬,打电话向被害人王某壬推荐股票,骗得被害人王某壬将0.1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在业某员王某壬的配合下,以销售总监的名义,又骗得被害人王某壬将1.8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7、2009年1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李某乙思打电话向廖国明推荐股票,以保证月收益30%-40%为幌子,骗廖国明将0.6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李某乙思将廖国明推荐给“西南财经”自称“刘某某理”的人。该“刘某某理”以要组织“涨停版敢死队”为名,骗得廖国明将0.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理”,在“刘某某理”的配合下,以需缴纳“高端客户会员费”为名,再次骗得廖国明将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18、2009年2月份,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杨某打电话向胡某庚平推荐股票,随后又将被告人丁某推荐给胡某庚平,丁某冒名丁某,在杨某的配合下共同骗得胡某庚平将“入会费”0.3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丁某将肖某某介绍给胡某庚平后,肖某某冒名肖某理,在丁某的配合下又骗得胡某庚平将0.5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19、2009年2月,被告人申某打电话向徐汝峰推荐股票,骗得其将“会员费”0.0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理向徐汝峰推荐股票,以保证赢利10%为幌子,又骗得徐汝峰将0.6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0、2009年5月,被告人李某乙打电话向刘某某推荐股票,并以保证推荐的股票上涨为幌子,骗得刘某某将“入会费”0.4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1、2009年3月,天三公司业某员周某打电话向王某壬宁推荐股票,并以保证提供建仓拉升的股票为幌子,骗得王某壬宁将0.38万元“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监”向王某壬宁推荐股票,又骗得王某壬宁将7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2、2009年1月,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电话向许海华推荐股票,并鼓吹收益在30%以上,骗得许海华将“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
23、2009年1月,被告人申某通过电话向吴中芬推荐股票,并骗得吴将0.05万元汇入其指定帐户。
24、2008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冒名“肖某理”通过电话向李某某推荐投票,并以能控制股价为借口,骗得李某某将“入会费”0.6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西南财经”业某员李某乙进一步骗取李某某“升级费”0.5万元。
25、2008年10月,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向李某乙群推荐股票,骗取其将“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丁某以李某乙群不是正式会员为由,再次骗取李某乙群将0.7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后丁某又先后以其竞选总监需要支持、刚当总监没完成任务等借口,进一步骗得李某乙群将2.5万元汇入公司指定帐户。
26、2008年12月,被告人申某向陈某青推荐股票,骗取陈某“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另一名自称是“西南财经”的女业某员,又骗得陈某0.5万元的“服务费”汇入指定帐户。2009年2月,丁某冒名丁某,以“技术总监”的身份先后骗取陈某青将0.5万元和0.7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7、2009年5月,被告人申某向郑银松推荐股票,骗取其将“入会费”2.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自称是“西南财经”总监的赵某在熊某某配合下,又骗取郑银松将10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8、2009年1月,被告人申某向温绍中推荐股票,骗取其将“入会费”0.4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自称是“西南财经”业某员的高翔,以升级为名又骗得温绍中将3.6万元的“升级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29、2008年底,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张某某向董某兰推荐股票,骗取其将“入会费”0.68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以“西南财经”经理的名义又骗得董某兰将4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30、2008年11月,自称“西南财经”业某员的王某壬向龚孝成推荐股票,骗取其将入会费0.1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其后,被告人丁某冒名丁某,以“西南财经”经理的名义又骗取龚孝成将0.48万元的“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31、2009年2月,肖某某冒名肖某,以“西南财经”证券部经理的名义向靳强电话推荐股票,并以有内部消息等借口,骗得靳强将1.18万元“会员费”汇入指定帐户。
32、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天三公司的业某员和升级业某员李某乙、赵某、李某乙、杜某某、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打电话向周某某、周某某、付某某、谭某某等102人推荐股票,并使用假名字和以“西南财经”的名义,编造其公司能暗箱操纵股票交易、能提供股票交易内幕消息、保证炒股高回报等虚假事由,骗得周某某等102名被害人汇入款项共计人民币350.968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周某某被骗22.31万元。
(2)2009年4月至6月,周某某被赵某骗得102.1万元;
(3)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谭某某被骗7.68万元。
(4)2009年5月,周某庚被骗0.38万元。
(5)2009年5月,刘某某保被骗0.38万元。
(6)2009年2月至3月,靳淑英被骗6.6万元。
(7)2009年6月,苏洪丽被骗1.28万元。
(8)2009年6月,秦腊香被骗0.38万元。
(9)2009年3月,吴剑波被骗0.2万元。
(10)2009年5月,胡某庚霞被骗0.38万元。
(11)2009年4月,张某某明被骗0.1万元。
(12)2009年6月,王某壬利被骗1万元。
(13)2009年6月,吴艳秋被骗0.68万元。
(14)2009年5月,李某乙花被骗0.38万元。
(15)2009年5月至6月,吴丽萍被骗1.96万元。
(16)2009年1月至3月,程克荣被骗0.3万元。
(17)2009年4月,张某某被骗0.68万元。
(18)2009年2月至5月,陈某文被骗4.4万元。
(19)2009年5月,李某乙被骗0.4802万元。
(20)2009年1月至4月,马某某丽被骗2.48万元。
(21)2008年12月,熊某某被骗0.68万元。后熊某某“西南财经”投诉时,被告人莫某以公司客服部“客服老师”的名义,对熊某某进行安抚,并通过电话带熊某某股。
(22)2009年6月,王某壬被骗0.48万元。
(23)2009年4月,丁某奎被骗0.988万元。
(24)2009年4月至5月,邱泽娥被骗0.2万元。
(25)2009年5月,张某某宗被骗0.68万元。
(26)2009年2月至3月,丁某被骗9.67万元。
(27)2009年6月,王某壬超被骗0.38万元。
(28)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左敏霞被骗1.18万元。
(29)2009年3月,尤玉华被骗0.38万元。
(30)2009年4月,罗某某被骗0.4万元。
(31)2009年6月,丁某兰被骗0.3万元。
(32)2009年6月,付某英被骗0.15万元。
(33)2009年3月,刘某某明被骗0.68万元。
(34)2008年11月,王某壬奎被骗0.05万元。
(35)2009年3月至6月,陈某被骗51.3万元。
(36)2009年6月,孙某伟被骗1.88万元。
(37)2009年3月,岳玄策被骗0.13万元。
(38)2009年3月,柯国民被骗0.5008万元。
(39)2009年3月至4月,刘某某被骗0.38万元。
(40)2009年1月,林咸土被骗0.88万元。
(41)2009年3月,付某某被骗1.3001万元。
(42)2008年11月,冯凰被骗0.68万元。
(43)2009年5月,黄文伟被骗0.68万元。
(44)2008年10月至11月,陈某碛被骗0.35万元。
(45)2009年4月至5月,吴良进被骗8.68万元。
(46)2009年2月,左卫祥被骗0.05万元。
(47)2008年11月,郑巧云被骗0.1万元。
(48)2009年6月,高爱霞被骗0.38万元。
(49)2009年6月,李某乙婷被骗0.68万元。
(50)2009年5月至6月,郝永忠被骗0.68万元。
(51)2009年5月,冯涛被骗0.18万元。
(52)2009年5月,杨某春被骗0.2万元。
(53)2009年3月,滕慧琛被骗0.2万元。
(54)2009年5月至6月,高伟被骗1.68万元。
(55)2009年6月,戴成涛被骗0.58万元。
(56)2009年5月至6月,李某乙宁被骗2.8万元。
(57)2009年5月,高银宽被骗0.3万元。
(58)2009年3月,马某某玲被骗0.5万元。
(59)2009年6月,黄文学被骗0.38万元。
(60)2009年6月,刘某某被骗0.68万元。
(61)2008年12月,郑翠华被骗0.562万元。
(62)2009年4月,肖某被骗0.48万元。
(63)2009年5月,王某壬蓉被骗2万元。
(64)2009年6月,叶百花被骗0.2万元。
(65)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辜天强被骗0.4万元。
(66)2009年5月,向文敏被骗1.62万元。
(67)2009年1月至2月,刘某某太被骗0.128万元。
(68)2009年6月,徐谨被骗12.88万元(其报警后已退还13万元)。
(69)2009年3月,邓某艮被骗0.1万元(其报警后已退还)。
(70)2009年5月,叶楚洪被骗0.6802万元。
(71)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於翠芬被骗1.68万元。
(72)2009年2月,姜衍东被骗0.6万元。
(73)2008年10月至11月,刘某某被骗0.88万元。
(74)2008年11月,韩宝剑被骗0.68万元。
(75)2009年4月,陈某被骗0.88万元。
(76)2008年12月,邓某民被骗0.05万元。
(77)2008年11月至12月,封钦革被骗1.2万元。
(78)2008年10月,杜某三被骗0.38万元。
(79)2009年2月,黄明华被骗0.88万元。
(80)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葛修兰被骗3.7万元。
(81)2009年3月,黄亚世被骗1.1万元。
(82)2009年5月至6月,张某某强被骗3.36万元。
(83)2009年6月,肖某被骗22万元。
(84)2009年3月,徐留被骗0.68万元。
(85)2009年2月至3月,葛正辉被骗8.888万元。
(86)2009年4月至5月,蔡申某被骗13.675万元(其报案后已退还5万元)。
(87)2009年5月至6月,胡某庚荣被骗9.68万元。
(88)2008年9月至12月,吴杰被骗3.48万元。
(89)2008年12月至次年2月,康小平被骗0.3万元。
(90)2009年5月,赵某龙某骗0.38万元。
(91)2009年2月,刘某某海被骗0.88万元。
(92)2009年2月,许宝甜被骗0.42万元。
(93)2009年1月,邓某莹被骗0.48万元。
(94)2008年10月至11月,宋翊被骗0.36万元。
(95)2009年3月,朱海军被骗3万元。
(96)2009年3月,柴芳被骗1万元。
(97)2009年6月,贾某某柱被骗0.48万元。
(98)2009年1月,尹某保被骗0.38万元。
(99)2009年5月至6月,王某壬开被骗0.68万元;
(100)2009年5月,张某某辉被骗0.3万元;
(101)2009年3月,宋永忠被骗0.38万元;
(102)2009年2月至3月,史某某被骗2.5658万元。后史某“西南财经”投诉时,被告人莫某以公司客服部“客服老师”的名义,对史某某进行安抚,并通过电话带其炒股。
2009年7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根据被害人徐瑾的报案,将被告人江某抓获,同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4月2日,重庆市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周某某、王某壬宁的举报,再次将江某捉获归案,两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决定由重庆市公安机关并案办理。2010年4月11日,被告人申某自动向重庆市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卿某被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王某壬被捉获;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申某协助民警捉获被告人丁某、肖某某;同年11月14日和23日,被告人胡某庚、李某乙、莫某先后被捉获。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于2010年1月21日和2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退出赃款94万元人民币,该款已移交重庆市公安机关暂扣。2010年4月2日,(略)分局民警在贵州省贵阳市江某的住处查某并扣押其现金人民币11万元、“天赖”轿车2部、台式电脑与笔记本电脑各2台、手机9部、“三星”数码相机1部和U盘3个等财物,后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帐户资金21.1912万元,冻结其以“江某”名义在江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某开户购买的股票x股(当时市值15万余某)及资金194.8134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江某、丁某、肖某某分别供述其从诈骗犯罪中分得赃款290余某元、10万余某和7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申某、胡某庚、王某壬均供述其从公司领得工资和提成1万余某,被告人莫某、刘某某、卿某分别供述从公司领得工资和提成5000余某、7000元和1.2万元。现被告人丁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已分别退出赃款5000元、2.2万元、5000元、5500元、2000元、1.19万元、6000元和3600元人民币,均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付某某、谭某某等133人的陈述,证实他们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分别接到电话自称是“西南财经”或“西南财经公司”或“西南财经证券公司”的人向其推荐股票,骗其成为会员缴纳会费、升级费或咨询费,其各自向对方提供的“马某某”、“江某”、“周某祥”等银行帐户打款等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夫江某于2008年下半年在(略)开了一家名叫西南财经的公司,江某是老板,公司员工都称呼他为王某壬,公司设有财务部、业某、客户服务部、市场某。户名为马某某建行和工行账号,是江某叫她去开给西南财经公司用的。渝x车是江某买给她的,后过户为贵x。
2、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3月初,熊某某叫他从成都到西南财经来帮忙,西南财经实际上由天三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法人是王某壬,听说真名叫江某。刘某某是客服部主管,他在客服部工作,对客户自称陈某。公司员工只拿工资,其余某钱都到老板那里去了。周某祥是死了的人,骗周某某100多万元的赵某也出车祸死了。
3、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7月,其与江某同在重庆富久科技公司上班,该公司从事的是股票诈骗。后江某离开该公司,于同年10月约其一起搞个自己的股票公司。她同意后,与江某各出5万元成立了天三公司,江某负责公司的注册、场某、客户资源等,她负责招聘人员、培训和业某管理等,并约定利润平分。“西南财经”公司的名字是江某起的,称名字大气。她从其他公司带到天三公司的业某员有肖某某、丁某等人。王某壬负责招聘和培训业某员,培训按江某的要求,有时江某亲自进行培训,业某员培训完后被分到业某的各个组。江某或马某某将客户资源发给每个组,业某员就打电话联系客户。客户汇款来的收款帐户,由江某发给每个组。公司负责升级的人是她,参与升级的人有肖某某、赵某等人。从2008年11月开始,她一共分得300多万元,每月由江某将钱存到其农某帐户上。她退给客户徐勤13万元,为保江某出来,给了江某50万元;在四川崇州花60多万元买了两套房子等等。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江某以个人名义租下南岸区浪高凯悦X楼开办了个公司,人员有七、八十人,并在电梯口立了写着“某某财经”的牌子,2009年7月份左右公司搬走。
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子胡某庚出生于农某1990年11月16日,户口是按农某出生时间上的,按公历应为1991年1月1日。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江某供述:2008年11月份左右,我找代办公司注册了重庆天三科技有限公司,还注册了西南财经网,公司经营的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和投资咨询,不包括需要证监会发许可证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先开在南坪金台大厦X楼,次年2月搬到南坪浪高X楼。我们使用西南财经是为了让股们相信我们是一家正规的证券公司。熊某某提出要做股东,分公司50%的利润,我同意后,她就将魏再辉、肖某某、赵某等以前的部下叫来帮忙,组建了业某一部至五部。我、熊某某、何雨宏、魏再辉、刘某某几个核心经营管理人都从事这个行业某久了,熟悉行规。行规就是给客户非法推荐股票信息,编造各种理由收取客户高额会员费。公司所有员工都应该清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收会员费的标准是3800、6800、x,但没有严格执行,能骗多少是多少,有的业某员为了得到更多提成,乱编各种理由进行诈骗,业某员赵某骗了一个北京人102万元。公司成立后共骗了一千人左右。公司员工流动性大,一般维持在50人左右,员工基本上都有假名。
熊某某从网上招聘来股票分析师何雨宏、刘某某,并安排刘某某分管网站,卿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业某员业某统计,并负责发工资。人事部的王某壬招进新员工后,由王某壬培训其一些基本的股票常识和给客户打电话交流的技巧,教其如何诈骗客户交钱入会。我从互联网上以0.1-0.15元的价格购买客户的信息,然后交给熊某某,由她安排业某员打电话向客户推荐股票。公司安装有五六十部电话。股票是何雨宏、刘某某从网上选出的,业某员通过短息或打电话免费提供给客户。假如取得了客户的信任,业某员就会说不能长期提供免费信息,要缴纳会费成为公司的会员。客户同意后,就让其汇钱。业某员的工作到此结束,我们就骗取了客户的会员费。客户在成为会员后,客户资料就转到了客服部,由客服部的业某员每天给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假如提供的股票上涨,客户就会继续跟我们合作。假如提供的股票下跌,业某员就会跟客户说,公司有更好的老师或是专家可以带其炒股,但是需要缴纳费用。客户缴费数额越高,业某员的业某就越高。公司明文规定业某员的业某越高,提成和工资就越高。我每月只考察业某,然后根据骗来的钱给他们发工资。公司业某员的底某是1000元加提成,客服部的老师是底某5000元加提成,业某主任按所在部门总收入提成。
2009年6月底某司停止经营,我到贵州准备重新成立公司就被抓了。我用妻子马某某、姐夫周某祥和我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工行、农某、建行开户,用于接收客户汇来的入会费、咨询费,总计金额500万元左右。熊某某一共分了300多万元。
2、被告人丁某供述:我于2008年11月左右到西南财经上班。因为我以前在成都上班时就认识熊某某,2008年底某时候,熊某某打电话叫我到重庆来上班,我就来了。公司的运行模式是“大刚”负责招业某员和培训,然后江某把客户资料、收款帐户(开始帐户名是江某,后来是马某某和周某祥)打印出来交给王某某他们,再发给我们交到每个业某员手上。业某员就开始打电话联系客户,客户有合作意向后,再由客服部的老师给客户推荐股票,然后业某员再对客户进行催单,最后再根据客户资金量由负责升级的业某员进行“抠单”。客服部的老师有些人是业某的人,如莫某、邓某等,还有的是后来招来的,江某直接在管理,如贾某某等。分析师最开始是何雨宏,后来是郑林奎、刘某某,分析师只负责分析股票,然后把他们分析的股票交给客服部老师推荐给客户。我开始是负责升级的业某员,两三个月后升为业某一部主任,我主要负责带领我部业某员多发展业某,对部门财务负责审计。熊某某、王某某两个总监负责筛选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可以继续骗钱),再分配到各个业某,由业某主任安排升级业某员与主任一起对客户进一步骗钱。我一般安排肖某某与我一起,编造理由诈骗客户。我对客户使用过“丁某”、“丁某理”的名字,肖某某使用过“肖某”、“肖某”的假名,赵某使用过“赵某监”的假名。我发展的会员有高建平,骗了他2万多;刘某某是刘某某梅发展的客户,由我做的升级,王某某配合我,共骗了他70几万;姓蔡(指蔡玉平)的客户是胡某庚发展的会员,我做的升级,骗了他几万元;周某某是我做的升级;我和胡某庚骗过客户刘某某青一万多元。我发展的会员约有十几个,做升级的客户也是十余某左右。共诈骗客户资金计有100多万。钱都汇到公司提供的几个帐户上,我共分得约十余某元,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我是应聘到西南财经上班的,由王某壬培训了三天。我先在业某一部做一般业某员,后来做升级业某员。我先用肖某,后一直用肖某的假名与客户联系。我大概让四、五十人交过会员费,如申某让客户谭某某交了2800元入会费后,我又用各种谎话让谭某了10万元,后来熊某某、丁某又与谭某某联系,让谭某了50多万元;徐伟成开始交了9800元会员费,我编造谎话又让他交了1万元,赵某让徐伟成再交了6万多元;我让何溢华交了3000元会员费,丁某与其联系,又让何溢华交了1.88万元。我们向客户提供的银行账号,有江某在工行、农某、建行的三个账号,马某某在工行、农某、建行、交行的四个账户,还有周某祥在工行、农某、建行、中行的四个账户,都是公司用纸打印出来告诉我们的。我共分得7、8万元工资,骗了约一百多万元交给公司。
4、被告人李某乙供述:我通过同学介绍到天三公司上班,西南财经公司是虚构的,是想骗客户的会员费。我进公司时是王某壬培训的,主要培训怎么给客户打电话,我在公司销售一部上班,组长是丁某。主要是给客户打电话,发展新客户;还有就是配合升级业某员对客户进行升级,骗取客户更多的会员费。负责升级的业某员给客户打完电话后,就会来告诉我,他们是用哪一种理由骗客户交钱的,叫我配合好他们,不要让客户怀疑。丁某、肖某某、赖某都找我配合过。我一共骗了10个客户左右。我给许海华打电话,叫他交7000元的会员费;叫刘某某交了4800元的会员费,叫一个姓丁某(指丁某)汇了6800元会员费。后来丁某对姓丁某升级,我配合丁某一共骗了2万多元钱。我联系了庞建生,他汇了1800元会员费,熊某某打电话骗他交了剩下的2000元会员费。后来赖某又对庞建生进行升级,我和赖某配合,一共骗了庞建生1万多元。我联系了李某乙辉,骗他交了9800元。我让客户把钱汇到“马某某”的工行、农某、建行、交行帐户。
5、被告人申某供述:2008年12月1日,我在网上看到西南财经正在招聘电话营销人员,就投了简历。当天下午王某壬叫我到公司面试通过后,第某天王某壬给我们十几个人培训,每人都发有培训资料,一共培训了三天。培训过程完全是个洗脑的过程,反正就是给我们讲,要想挣到钱,就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做。第某天就开始上班,我被分到业某一部。我们业某员工资是底某加提成,我的底某在1000元左右,如果业某在3万以内是提成10%,我最高一月领过1万多元。我总共领了二、三万元的工资。我们一部还有个要求,就是每人每月业某必须达到5000以上,不然就会被开除。客户资源是公司买来打印给我们的。公司收款帐户是贴在我们业某员桌子上的,我才去公司时,用的是江某的帐户,一个多月后,公司说江某的帐号要审计,就换成了马某某帐号。2009年5月份左右又换成了周某祥的帐号。我一共大约让20多人交过入会费,做升级的业某员还会进一步套他们的钱。我让谭某某交了2800元,后来被肖某某升级,我配合肖某某,谭某某又交了大约20万元左右,后肖某某与丁某配合再升级,总共骗了谭某某60多万元。我联系了徐汝峰,给徐报的会员价是6800元,结果他只付某800元会员费,后来肖某某与丁某配合将尾款骗来。我联系陈某青交了1000元会员费,后被丁某升级。我让郑银松通过马某某建行帐户汇了2.8万元钱,后来赵某与熊某某一起对他升级,郑银松共被骗了十几万。
6、被告人胡某庚的供述:我在网上看到公司招人,就投了简历,后来打电话叫我去面试,就上班了。我从2008年11月份上班至2009年5月。公司给我说的是电话营销,销售一部的组长是丁某,组员有我、赖某、肖某某、申某、李某乙、李某乙等,销售三组有刘某某梅、莫某等人,销售部业某员负责给客户打电话,发展会员,客户交会员费后交给客服部老师带做股票,销售部组长和升级业某员在销售业某员的配合下进一步对客户“抠单”(再次骗钱)。业某员的业某都是组长统计。给客户打电话时有过保证,一般是给客户讲有内部消息,跟着我们炒股会赚钱,有时保证会收益百分之几十。我不知道是否有内部消息,上面的人怎么安排我们就怎么说。公司有时会叫所有业某员给客户打电话,让同时购买同一支股票,以此来拉升股票。给客户的保证不一定能兑现,但这样给客户讲,他们才会相信我们。
我发展的客户有十几个左右,我叫刘某某青汇了6800元会员费,丁某要我配合对刘某某青升级,我就把丁某推荐给了刘某某青,刘某某青又汇了1万元过来,我在刘某某青身上提成共有890元。我给客户张某某平打电话,骗了他3800元会员费,后把丁某推荐给张某某平,丁某又骗了张3000元的升级费,我在张某某平身上得到530元的提成。我给客户蔡玉平打电话,他汇了1000元过来,我又和丁某一起配合,蔡玉平汇了2.4万元过来,我在蔡玉平身上拿的提成是1300元。我发展一个姓李某乙女士成为会员,后来配合丁某做升级,总共诈骗了她升级费6万余某,我在她身上拿到了3000多元的提成。张某某祥也是我发展的客户,他只汇了500元会员费。我在西南财经公司期间共收入1万余某。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9年4月,我在网上看到西南财经在招人,就在网上投了简历,公司“王某壬”(即江某)就叫我去上班。上班后听说公司以前有个分析师叫何雨宏,公司网站上有他的名字和照片。我主要负责分析股票,我没有相关资质,一直干到7月份这家公司关闭时才离开。我和另一个分析师郑林奎、五个客服老师有一间单独的办公室,五个客服老师是莫某、邓某、谷某某等人。我们把分析的股票推荐给客服老师,客服老师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后部分,一方面带会员客户炒股,向其推荐一、两支股票;另一方面要配合业某员、升级业某员敷衍客户,如说某某业某员出差了,或离开公司了等。我理解客服老师的职责就是对客户进行安抚。有时个别客户被套牢亏了很多钱,实在敷衍不过去了,客服老师偶尔会给客户换一支股票,之后基本上不理会了。当年5月下旬,我知道公司在从事诈骗。
8、被告人王某壬供述:2008年11月份左右,我毕业某找工作时,在互联网上看到西南财经招人,就投了求职申某,西南财经“王某壬”(指江某)对我面试后,我就上班到2009年6月底,每月工资1000多元。西南财经老总是江某,总监是熊某某和王某某。我进公司后,人事部与后勤部合在一起,由我一人负责。西南财经公司的运行模式是:江某从互联网上买来客户资料,然后将资料交给业某员,业某员给客户打电话推荐股票;在客户入会后,再将客户交由客服部带做股票;业某负责升级的人会让客户再交钱。我主要负责招业某员、培训新员工、写光荣榜、购买公司物品等杂务。光荣榜上的名单和业某是由卿某统计出来后交给我的。我对招进来的新员工培训,就是教会他们打三通电话,如何跟单,如何与组长一起完成逼单;培训资料有操作流程(CALL客话术)、经典话术、公司管理制度等。西南财经的获利模式只有一条,就是骗客户交会员费。我共招聘、培训过二、三十名员工,有赖某、李某乙等人,有的员工是由王某某、江某亲自负责培训,升级业某员由熊某某亲自培训。经培训后的业某员严格按照培训内容给客户打电话,利诱客户交钱入会。
9、被告人莫某供述:我是2008年底某2009年7月在西南财经公司上班,公司老总叫江某,负责对全公司进行管理,负责召集主管以上的人员开会作出决定等。我先在业某,组长是魏再辉。因业某不好,公司让我担任客服老师。我发现业某员使用假名字,汪小明使用王某壬的假名,刘某某梅使用假名刘某某,吴高红使用假名高翔,就觉得公司在搞诈骗。公司搬到浪高后,诈骗客户的钱越来越多,诈骗的方式也越来越大胆,我因为工作难找,想赚点工资,就继续在公司干着欺骗客户的事情。我们客服部的都知道公司是一个诈骗性质的公司,因为各个部门主管和负责升级的业某员要求我们怎么说,我们就怎么说,与他们配合,帮他们圆谎。被骗的客户打电话到公司来,我们就给客户说业某员出差了,欺骗客户。我当业某员时,给全国各地的客户打电话推荐股票,让他们交纳会员费。当客服老师共带过40个人左右,我接到过熊某某与史某某打来的要求退款的电话,但未带他们炒股。
10、被告人卿某供述:2008年10月份左右,我表姐熊某某打电话叫我到他们公司去上班,公司的“王某壬”(指江某)对我面试后,我就去上班了。我是西南财经公司的财务员,整个财务部就我一个人,负责统计员工业某和给员工发工资。每天由业某员将业某表填好后交给主任签字,再交给我;公司收入帐号上到了钱,我的手机会收到信息,以此来确认员工的业某。业某员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第某个月800元,后来涨到1000元)加上业某10%的提成,业某主任是基本工资2500元加上整个部总业某10%的提成,总监的基本工资是5000元加上整个公司总业某10%的提成,客服部的老师是基本工资1200元左右加上每带一个客户5元钱,分析师的工资开始是5000元加上总业某的百分之零点几提成,后来就是固定工资3000元。人事部和财务部的工资都只有1000多元的固定工资。我每个月把工资单弄好后,从网上直接将工资转到员工的卡上。公司后来安排周某秀统计员工业某,周某秀统计完后再交给我检查,我把业某排名后交给王某壬写上光荣榜。公司搬到浪高后,前台的李某乙就没有上班了,由周某秀负责前台,打印客户信息、电话的工作由我负责,江某从QQ上发给我,我打印出来后交给业某各主任。
部门主任审核业某员的客户表,我查某属实后,就对业某员的业某统计,每月月底某作一张某某绩明细表和一张某某资表,并将工资打到业某员的银行卡上,工资表的内容有业某员姓名、底某、个人业某、提成等。2009年5月份,公司诈骗的行为越来越过分,投诉的客户也越来越多,我感到公司在从事诈骗。5月底,公司网站就关了,6月底,公司准备搬到贵州,就出事了。
(四)物证、书证
1、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网站注册信息及资料证实,重庆天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理人为江某,公司股东为江某和熊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等;江某以其妻马某某名义注册“西南财经”网站。
2、房屋租赁协议及合同证实,江某于2008年10月10日租用南岸区X路X号金台大厦作为公司办公楼,于2009年2月25日租用南岸区X路X号B塔楼(即浪高恺悦商务大楼)第X层作为公司办公楼。
3、电话号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重庆联通公司查某获得重庆天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电话号码,共有279个。
4、银行转帐凭证、银行卡明细单、业某回单、汇款凭条及汇款明细,证实了本案被害人汇出被骗款,以及“马某某”、“江某”、“周某祥”等银行帐户收到赃款的进帐情况。
5、业某明细表、工资表证实了被告人丁某、肖某某、胡某庚等人诈骗的“业某”及其从公司领取的“工资”与“业某”挂钩等情况。
6、指认照片证实,卿某指认其在公司上班期间使用过的电脑及其制作的“工资表”、“业某表”等。
7、提取笔录及提取到的公司管理与考核制度、培训资料(包括《经典话术》、《西南财经五步成交技巧》等)数份证实,被告人江某对其公司实行管理、考核和人员培训等情况。
8、搜查某录、查某、冻结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被告人江某及其公司的财物等情况。包括扣押江某现金105万元,冻结其建设银行帐户资金21.1912万元,冻结以其兄“江某”名义开户购买的股票x股(市值15万余某)及资金194.8134万元;扣押“天赖”轿车2部、台式电脑与笔记本电脑各2台、手机9部、数码相机1部、U盘3个,以及银行卡15张、存折1张、江某证券重庆证券部保证金帐户1张(编号为x)、周某祥等、人的身份证4个、“西南财经网”员工身份证复印证一叠、相册、营业某照若干等物品。
9、(略)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分局于2010年12月3日在工商业某系统中查某,无字号名称为“西南财经公司”的企业。
10、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复函证实,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某,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某许可,西南财经网未取得业某许可。
11、辨认笔录证实,江某辨认出熊某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等均是其天山公司的员工;丁某辨认出胡某庚是其销售一部的业某员,申某辩认出肖某某(冒名肖某)是公司业某一部的升级业某员,申某、贾某某均辨认出江某即是西周某经公司的“王某壬”,莫某辨认出吴高红(冒名高翔)是公司业某三部的升级业某员,胡某庚辨认出江某、肖某某、申某、熊某某、王某某是西南财经公司的老板与同事,李某乙、胡某庚、卿某分别辨认出王某壬是公司负责培训的人,王某壬辨认出刘某某是西南财经公司的分析师,卿某是财务员。
12、到案经过、捉获经过、刑事拘留证、取保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和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被告人归案和羁押时间等情况,以及被告人申某自动投案并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肖某某等事实。
亦有公诉人及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陈某某、陆某某分别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拘留证、取保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和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江某于案发前已因本案先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退出部分赃款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等人诈骗被害人尹某7万元(起诉书第32笔中的第〈58〉笔)的证据中,被害人尹某陈述其受骗汇款的时间是2008年6月26日至同年9月23日,汇入帐户是“舒春霞”,并有汇款明细印证。因被告人江某组织的“西南财经”诈骗集团形成于2008年10月,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笔诈骗与江某诈骗集团有关;被告人丁某当庭否认对尹某实施诈骗,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丁某参与该笔诈骗。故该笔7万元应从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参与诈骗熊某某、史某某的证据中,被害人熊某某、史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亦有汇款的书证佐证。被告人莫某在业某上班时即已明知天三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被调至客服部后,仍对打电话前来投诉的被害人熊某某、史某某进行安抚和欺骗,故应当认定其参与诈骗该二被害人。
公诉机关根据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来认定被告人胡某庚系未成年人,而该证人证言证实胡某庚出生于X年X月X日,这与胡某庚户口资料载明的出生时间为1990年11月16日不符,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按户口资料登记的时间来认定被告人胡某庚的出生时间,其于2008年11月16日已满18周某。控方证据表明,胡某庚诈骗被害人的时间是在2008年11月至次年4月,其中4.23万元诈骗于2009年1月至4月,3000元诈骗于2008年12月19日,3800元诈骗于2008年11月至12月之间。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对3800元宜认定为被告人胡某庚未满18周某时所诈骗。
从证据上可认定被告人丁某自2008年3月1日开始担任业某一部主任,故其涉及的诈骗数额,应为此前其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加上此后其负责的部门诈骗数额之和,即为189.x万元。根据现有证据,宜以按受过被告人王某壬培训的业某员的诈骗数额,来认定王某壬的诈骗数额,即为32.788万元;宜按被告人刘某某、卿某分别供述其明知诈骗后公司诈骗的数额,即刘某某自2009年5月20日起,卿某自同年5月1日起,来计算其各自诈骗的数额,分别应为203.93万余某和232.48万余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等十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西南财经”公司为名,通过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股民,以能提供内部股票信息和保证炒股赚钱等为由,以收取所谓“入会费”、“升级会员费”、“服务费”等名义,共同骗取股民现金,其中,被告人江某所涉诈骗金额达575.3128万元,被告人丁某所涉诈骗金额为189.x万元(含直接参与诈骗96.x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直接参与诈骗93.855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所涉诈骗金额为203.93万余某,被告人卿某所涉诈骗金额为232.48万余某,五人均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申某直接参与诈骗24.228万元,被告人王某壬所涉诈骗金额为32.788万元,二人均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直接参与诈骗4.52万元,被告人胡某庚直接参与诈骗4.91万元,被告人莫某直接参与诈骗2.7658万元,三人均属诈骗数额较大。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按照十被告人各自对应的量刑幅度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江某与熊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肖某某等人,以公司为依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该集团组织完整,集团成员之间分工严密,配合默契,对骗来的钱财按等级高低和“业某”大小进行分赃。被告人江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丁某系公司部门的负责人,对部门团伙成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从部门业某中提成,其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均系受雇佣人员,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各自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可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乙、申某、王某壬、卿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该五被告人是从犯和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均能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成立天三公司是为了销售炒股软件,不是为了诈骗,以及被告人莫某辩称其未向客户推荐股票,而只是推荐炒股软件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江某在侦查某段从未供述过向客户销售了炒股软件,却多次供述与熊某某先在其他公司从事向股民非法推荐股票的诈骗活动,后二人商定成立自己的公司采取相同方法骗钱,并为此注册了非法的“西南财经”网站;同案人熊某某供述对此予以印证;被告人申某、李某乙当庭供述公司从未要求其向客户推销炒股软件;百余某被害人在陈述中均未讲过购买了炒股软件。故被告人江某、莫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天三公司,并化名为“西南财经”公司诈骗股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对此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认定为个人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与被害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之构成要件。辩护人陈某某提出本案应定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司交给熊某某管理后,江某很少去公司,未参与公司后期的管理,并不知道熊某某搞股票诈骗,亦未提供培训资料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江某在侦查某段的供述和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均不相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莫某在应聘进入天三公司后,公司对其进行“业某培训”,向其传授诈骗股民的“话述”与“技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无从事股票咨询的执业某格,却从事分析推荐股票“工作”,并负责维护非法的公司网站。二被告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仍与其他同伙一起从事诈骗股民的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该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诈骗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丁某、肖某某、李某乙、卿某及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对该四被告人涉案金额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与控方指控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在天三公司分别负责招聘、培训、网站维护和财务统计等综合事务,未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但其实施的活动是该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公诉机关对王某壬的犯罪金额按受其培训业某员诈骗的数额认定,对刘某某、卿某的犯罪金额分别按其供述明知犯罪后涉案与经手的集团犯罪数额认定,理由充分合理,应予确认。辩护人李某乙提出指控卿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于法无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鉴于该三被告人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电话和短信诈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庚诈骗的绝大部分金额发生于其已满18周某之后,只有3800元系其未满18周某时诈骗,故对被告人胡某庚诈骗3800元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丁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在案发后和审理中分别退出其所得全部或部分赃款,具有退赃表现,均可酌情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均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五、被告人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六、被告人胡某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七、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九、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十、被告人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十一、追缴被告人丁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分别所退赃款5000元、2.2万元、5000元、5500元、2000元、1.19万元、6000元和3600元人民币(共计6.1万元),分别返还给各被害人。对其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十二、责令被告人江某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十三、责令被告人丁某、肖某某、李某乙、申某、胡某庚、莫某、王某壬、刘某某、卿某继续退赔各自参与诈骗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谢虎
人民陪审员许永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一
许桂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