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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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某、李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某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南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略)。2010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捉获,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某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略)。2010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捉获,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某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某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重庆市南某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适用普通程某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方式,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程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代某、李某夫妇利用在上海打工时向别人学来的骗术,通过网购数十部假“苹果”牌手机,并购买了一个“上海市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假工作证,先后在重庆市X区、南某、江北区等地专门针对年青人实施诈骗活动。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代某、李某二人在高新区石桥铺的“老街印象”对面车站附近,以手机没电为由,假借被害人游丽媛的手机打电话。在此过程某,代某谎称自己从上海到重庆来出了车祸,其银行卡被取款机卡住,需借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让公司汇款过来。征得游同意后,李某假装陪同游丽媛去银行取款机上查询汇款。查询未果后,代某又假装打电话催促公司,并向游丽媛谎称银行系统出故障,汇款很快汇到游的卡上,要游先预借其7000元钱。骗得被害人相信后,代、李某人拿着游取出的现金7000元和手机一部,迅即逃离。后代某将手机以200余元销赃。

2、同年9月3日20时30分左右,代某、李某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的“丽苑酒店”大门外,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谢仁洪的信任。代某还向谢出示假工作证一个,谎称其是服装公司的经理,以急需拿钱赔付交通事故的伤员。二人骗得谢仁洪现金700元和价值612元的黑色“高新奇”牌M26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已发还事主。

3、同年9月4日18时许,代某、李某在南某四公里“永辉超市”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但鹏的信任,并用假“苹果”牌手机作抵押,骗走但鹏价值686元的LG牌x型绿色手机一部。后代某将手机以200余元销赃。

4、同年9月11日17时许,代某,李某在南某七公里车站,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孙彦玲的信任,并用一部假“苹果”牌手机作为“抵押”,骗走孙彦玲的现金1500元和银色K-x手机一部。后代某将该手机丢弃。

5、同年9月19日16时左右,代某、李某在沙坪坝区X路“科苑酒店”外,由李某以手机没电为借口,向过路的被害人胡敏借手机打电话。然后,代某过来谎称是服装公司的经理,刚从上海到重庆就出了车祸,急需用钱,并以一部假“苹果”牌手机作为“抵押”,向胡敏借款。二人骗取胡的信任后,继而将胡敏价值400元的诺基亚x型黑色手机一部和现金1000元骗走。后代某将手机以200余元销赃。

6、同年10月1日13时许,代某、李某在沙坪坝区“华宇广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陈宣艳信任,骗走陈的诺基亚牌5000型直板手机一部和现金800元。后代某将手机以160元销赃。

7、同年10月1日14时30分许,代某、李某在高新区X中学前“千叶眼镜”店外,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梅桃信任,并以假“苹果”牌手机作“抵押”,骗走梅的手机一部和现金2500元。后代某将手机以30元销赃。

8、同年10月6日下午15时许,代某、李某在南某南某“百盛”车站附近,采用相同手段骗得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杨某的信任,骗走杨某值420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和现金8000元。后代某将手机以200元销赃

9、同年10月14日15时许,代某、李某在沙坪坝区重庆师范大学大门外,采用相同手段骗得该校大学生王梅的信任,骗走王的现金600元。

10、同年10月16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代某、李某在江北区嘉年华大厦“麦当劳”外,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郭珍的信任后,骗走郭珍价值285元的x牌X688型白色手机一部和现金60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郭珍。

11、2010年10月17日13时许,代某、李某在沙坪坝区华宇广场的农业银行外,由代某以出了车祸和手机没电、需借电脑查询资料为借口,以一部假“苹果”牌手机作“抵押”,向被害人肖夏求助,骗走肖价值4370元的黑色“华硕”牌x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1000元。案发后,被骗的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肖勇。

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代某、李某在重庆市X区X路X号2-X号暂住处被捉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作案使用的假“苹果”牌模型手机29部。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代某、李某的亲属代某退出全部所得赃款,并发还本案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程某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和电脑的购买发票、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记录、提取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害人的收据等物证、书证,被害人游丽媛等十一人分别关于被骗经过的陈述,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多人财物,共计价值三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先有共谋,作案过程某互相配合,均行为积极,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代某最先提出犯意,制作假工作证和谎称驾车撞了人等,其地位、作用稍大于被告人李某,应当按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予以判处。

鉴于二被告人能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较被告人代某稍小,并具有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强华

人民陪审员许永惠

人民陪审员王公惠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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