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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曾用名刘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到庭后中途无故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孙某×年×月自由恋爱相识,×年农历×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孙某,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关心我和孩子的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年×月,被告因打牌情绪不好与我发生争吵,后提出离婚,我也同意离婚,后经被告之舅劝说和好。×年×月,我与被告被别人骗去做传销,后我们得知被骗,我先回来,后劝叫被告回家,被告却执意不回,致我们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年×月因孩子上学之事我与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男孩孙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

被告孙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孙某,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关心较少。×年×月因孩子上学之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共同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遇事不能冷静对待导致彼此常有矛盾发生,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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