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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曾兴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娄底市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

本院依申请人刘XX的申请,于2011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2011)娄星民保字第228-X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娄底市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东风雪铁龙出租轿车。现被申请人曾XX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娄底市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东风雪铁龙出租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鹏

审判员连新苗

代理审判员彭某嫔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聂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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