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商品住宅回搬)》,故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瑞祖
书记员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