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刘某某,现在合阳县某中学上学;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某,现在合阳县某小学上学。婚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雷某离婚。
被告雷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婚姻形成过程,子女状况。但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应指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让,遇事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