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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戴某乙、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安化邮政银行),住所地益阳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戴某甲,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执行人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执行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申请复议人安化邮政银行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安化邮政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继光

审判员夏立群

审判员田宇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贾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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