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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段某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段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2日,原告黄某将两枚金戒指交给被告段某保管,当日被告写有一张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枚金戒指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金戒指两枚(重18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欠原告黄某金戒指两枚(重18克),折合人民币6000元,定于2011年4月10日前归还3000元,同年5月30日前归还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林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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