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安塞人,现住(略),农民。
被告曹某,男,现年45岁左右,汉族,陕西安塞人,安塞县工商局砖窑湾工商所干部,住(略)。
被告马某,男,现年43岁左右,汉族,陕西安塞人,安塞县工商局真武洞工商所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曹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下落不明,放弃本次诉讼,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韩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