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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娄底市X路X号鹏天大酒店1、X楼。

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爱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2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李玉武

审判员周光荣

代理审判员彭某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聂喜

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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