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MX组团。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23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长沙市X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5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工农闸污水处理回收工程安装分包合同。工程: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工农闸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工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污水处理工程所在地是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属于岳塘区X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